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自主出口品牌培育工作,加快推动我省外贸转型升级的步伐,根据《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我厅决定开展2014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见附件1、2)。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附件1、2的要求,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2011年评选的11个“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有效期将于今年年底结束,省商务厅将对这些品牌进行复审,请有关企业按照此通知要求重新申报。参与复审的品牌企业已获得一次性出口品牌建设资金支持,省商务厅不再重复支持。
四、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同时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提出本地区2014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推荐名单,填写“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
五、省商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备选企业名单,并将申请材料汇总提交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审定。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及出口实绩等因素,评选委员会提出2014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入围名单。
六、入围名单经省商务厅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在厅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七、申请“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要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省商务厅将立即取消其 “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资格,并且3年内不接受其“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
联系人:汪飞
电 话:0791-86246202
传 真:0791-86225234
地 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515室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
2、2014年“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
3、“江西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初审情况汇总表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