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的《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规定,现将经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2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名单和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复审合格名单印发给你们。各相关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请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27号)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请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1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相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局
2013年5月17日
[附件1:2012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名单]
[附件2:2012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名单]
[附件3:2012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复审合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