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8    浏览次数:2

青质监质〔2010〕96号

关于转发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

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

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质量管理 名牌 通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

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

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二、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质量管理 名牌 通知

抄送:局领导,总师,办公厅、质量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6月23日印发

录入:宫 剑 校对:高 勇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