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的服务业项目,促进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根据《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1〕1143号)要求和2012年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申报本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重点支持玉树灾后商贸流通业恢复重建
(二)服务业重点项目
1、全省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省级现代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与制造业配套的采购、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项目;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专业物流中心;行业性、区域性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等。
2、商贸流通业。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鲜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连锁超市和蔬菜生产基地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定点屠宰场升级改造;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3、居民服务业。面向城镇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家政、早餐、餐饮、住宿、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居民服务业项目。
4、新兴服务业。电子商务、环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能显著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
5、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店长、配送中心经理培训。
(三)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需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发展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3、项目申报和实施者应为同一企业或单位。
4、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资信优良,并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
5、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同行中综合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
6、项目必须是未得到国家或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
7、项目原则上应为申报当年能够竣工并验收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建设的,应明确当年建设计划和规模。
三、申报材料
1、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和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述和风险分析,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上年度财务情况等。
3、项目申报单位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4、自有资金投资配套承诺书,其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和贷款承诺书等文件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等相关前期手续。
6、项目申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招标资料、合同文件复印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请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贸易与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逾期不予受理。
商务厅联系人(电话):赵宇浩 6321781
财政厅联系人(电话):牟 炜 6145953
三、审核公示
1、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重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项目。
四、项目验收
(一)发展资金项目按实施内容建设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由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发展资金项目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收回的资金纳入下年度发展资金项目预算。
(三)综合验收完成后,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当年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有关办法进行绩效考核评分。
五、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管
(一)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重大事项。
(二)发展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及降低建设标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经验收发展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对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项目计划,对所属地区暂停下一年发展资金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