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天津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7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有关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文件精神,2012年天津市和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合并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助专利

  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为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西班牙、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此外,申报单位可自行确定符合上述途径的另外2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

  费用核算范围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见附表说明);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二、申报主体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驻津及我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以及具有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三、资助方式

  1、资助工作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调查统计;第二阶段为正式申报;第三阶段为评审资助。

  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统计的专利,今年不再进行后续阶段的资助工作。

  2、资助申报

  同一单位(个人)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今年只办理一次。

  对同一专利的资助最多办理两次。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个人的资助只能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以往年度已获得的资助部分,不再重复发放,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报。

  四、时间要求

  2012年天津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先开始第一阶段的统计调查工作,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填写《天津市向国外申请专利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附电子表格,于2012年10月22日-10月26日交受理单位汇总。调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阶段正式申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受理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联 系 人:绳晨

  咨询电话:022-23039884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楼235房间

  附件:天津市向国外申请专利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天津市向国外申请专利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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