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0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为进一步突出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导向,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落地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我厅现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7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2014年4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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