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2

沪财税〔2013〕3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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