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2013〕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以“个转企”上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部分为基数,对当年缴纳“三税”地方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各地在“个转企”后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应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市、县(市)。
(二)“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等文件相关财政政策。
(三)“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七)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九)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加强重点对象监控,规范个体税收管理
积极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且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建立复式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原则上不再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采取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
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参照同类、同级经营户的经营水平合理设置其营业额等预警值,并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当其出现申报营业额低于预警值等异常情况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派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其进行纳税辅导或纳税评估。经纳税评估有逃避缴纳税款等疑点的,应当移送税务稽查。
三、实施财政奖励政策,支持地方推进“个转企”工作
对经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优秀的设区市前5名、县(市、区)前10名,省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财力性奖补。
四、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