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创新,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三)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依法可以转让流通;
(四)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五)他人未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六)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未满足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六)其它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贷款人应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提供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七)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借款人和贷款人认为如有必要,可向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咨询服务和其它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同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备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发生借款完全清偿、质押合同提前解除、专利权丧失、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及时发放贷款,并密切关注出质专利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途、利率、贷款风险管理、质权实现等方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它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在专利权法律状态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专利权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组建专业性担保机构等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