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1

渝财综〔2013〕83号

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和免征时间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一、教育

 

 

 

 

专业证书班招生考务建档费

二、交通

 

 

 

港口岸线使用费

教练车标志牌

 

 

停泊费

三、公安

 

 

 

养犬管理服务费

驾驶员登记费

 

 

驾驶员审验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本费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收费

 

 

人事聘用合同变更鉴证收费

五、国土房管

 

 

 

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六、市政

 

 

 

 

路桥通行年费免票证卡工本费

七、文广

 

 

 

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

 

八、卫生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

九、外事

 

 

 

往来香港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往来香港身份证工本费

 

十、税务

 

 

 

证照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十一、质监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审查发证费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十二、海关

 

 

 

 

海关监管手续费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

免征时间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一、交通

 

 

 

 

船舶登记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船舶证明签证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油污水化验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浮油回收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二、农业

 

 

 

 

 

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三、公安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户口簿工本费

2013年1月1日起

 

 

户口迁移证件

2013年1月1日起

四、国土房管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地质成果资料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五、工商

 

 

 

 

企业注册登记费

开业注册登记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变更登记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年度检验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补(换)证照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开业登记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变更登记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补(换)发营业执照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六、林业

 

 

 

 

林权证工本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林权勘测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七、药监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注:公安部门免征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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