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13〕83号
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和免征时间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
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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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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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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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书班招生考务建档费 |
二、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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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费 |
教练车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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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费 |
三、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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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服务费 |
驾驶员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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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审验费 |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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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本费 |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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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聘用合同变更鉴证收费 |
五、国土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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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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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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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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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通行年费免票证卡工本费 |
七、文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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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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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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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 |
九、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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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香港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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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香港身份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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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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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费 |
税务发票工本费 |
十一、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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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审查发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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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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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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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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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
收费项目 |
免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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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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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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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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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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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明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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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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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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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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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水化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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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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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油回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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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二、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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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三、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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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户口簿工本费 |
2013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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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件 |
2013年1月1日起 |
四、国土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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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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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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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成果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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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五、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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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费 |
开业注册登记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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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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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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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证照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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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开业登记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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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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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营业执照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六、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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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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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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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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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七、药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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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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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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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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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注:公安部门免征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