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1

渝府办发〔2013〕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8日

 

                        

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制订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通过将增值税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打通第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逐步解决制造业和服务业税制不统一问题,使税制更趋完善;通过将“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转换为“环环抵扣、增值征税”,产生的减税效应,激励微观经济主体实施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通过税制改革,促进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调整,推进地方税体系构建及转移支付结构优化,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二)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发挥增值税制度优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改革减收增支与预算安排的统筹,试点顺利推进与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步,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时间。

  1.试点地区: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实施试点。

  2.试点行业:在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

  3.试点开始时间:2013年8月1日。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2.计税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31日以前)。召开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清查、确认、移交及接收工作,对财税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二)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国税部门负责,在财政、地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完成征管系统升级、纳税事项确认、开票准备、组织模拟申报、模拟征管等工作。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起)。启动征管系统,接受纳税申报,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换。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跟踪反馈及总结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庆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营改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工作方案,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进行。

  (二)密切部门协作。营改增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国税、地税、人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合作,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地税部门负责排查确认税源,及时完整地向国税部门移交征管基础数据;国税部门负责辅导纳税人,落实基础数据接收、征管系统升级、税控系统发行安装、发票印制及发售、模拟申报及征管等工作;人行重庆营管部配合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缴准备工作;参与试点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及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培训引导企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引导企业更加全面、理性地看待营改增对企业自身和整个产业带来的影响,不仅局限于税负水平的短期变化,更加注重营改增对企业市场扩大、业务增长、利润增加等方面带来的积极变化。

  (四)提升社会共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地组织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地理解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变化,更加理性地看待小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问题,提升社会共识。要把宣传工作与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结合起来,使纳税人更准确地把握政策、填写报表、使用发票、缴纳税收、享受补助。切实营造理解试点、支持试点、参与试点、推动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风险防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试点效果跟踪、评估、反馈和督促检查,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月度动态分析评估等制度,切实抓好落实。要制订试点工作应急预案,针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虚开发票、骗取补贴等各类风险,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防范和化解,切实维护良好的改革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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