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一出台,即引起了社会和业内人士的广泛热议。该《办法》透露出怎样的重要信息?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将如何深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该怎样规范?
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在当前的形势下,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这是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研究员强调,这首先是规范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他认为,中央级事业单位属于广义的公共部门,与政府行政机构有着天然的联系。由于历史原因,中央级事业单位还存在着出租、出借、担保等资产投资行为。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和事业单位体制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中央级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投资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引导和规范。
“当前,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清、程序不明、手段落后等弊病,结果造成某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某些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其比较优势挤占市场投资,某些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陈少强分析说,《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理顺公共部门和市场的关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严肃财经纪律。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忽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现象。2005年开始,财政部开始加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是组织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二是在2006年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刘玉平教授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切入,进行了分析。他强调说,上述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刘玉平分析说,为了更好地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使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落实,还应根据现实情况、管理内容、程序等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办法。因此,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6月24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2008年6月24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2008年6月24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16日)。
陈少强对此表示认同,他说,本次《办法》是对以往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延续和深化,并有望为促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他认为,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是国家财政投入,资产管理效果直接影响到财政管理水平和未来财政支出安排。《办法》通过明确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加强自用资产的管理、强化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的管理程序、体制和模式、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突出资产管理信息化,提高了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权属清晰强调绩效管理
《办法》刚一公布,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和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比,该《办法》更加细化,操作性大大增强。
陈少强非常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办法》首先是突出了资产管理环节中的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突出了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既包括加强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也包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还有就是突出了权属清晰和绩效管理的原则。”陈少强解释说,在2008年财政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本次《办法》则提出了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这表明财政部已开始关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
陈少强分析说,再有就是《办法》细化了资产授权管理规定。《办法》对授权管理模式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较好地实现了资产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刘玉平则从资产管理的规范和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本《办法》分别就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具体来说,表现在:一是对自用资产管理制度化,建立了内部管理流程。而且较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管理。具体来说主要有:首先,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其次,强化资产出租、出借价格管理。采取公开招租形式实现透明化;必要时采取评审、资产评估等手段确定价格,使得管理科学化。第三,明确规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仅明确了期限,具有可控性,而且,可以降低期限长带来的风险。四是明确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的核算和管理方式。
三是明确了授权管理权限和方式。对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以账面值800万元为界,800万元以下的,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这样,可操作性就大大增强了。”刘玉平强调说。
多管齐下深化改革
《办法》已经出台并实施了,下一步,如何根据《办法》的要求,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改革,为这一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明确资产分类及其配置标准已经显得迫在眉睫。”陈少强建议,要尽快公布实施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明确不同种类资产的配置标准,从源头上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统一。同时,还要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对外投资收入的使用办法。
陈少强分析说,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目前财政部负责监管的企业种类繁杂,规模各异,资产财务管理状况也有很大差别,应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的监管。
一是尽快实施资产的信息化管理。陈少强认为,信息系统是资产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步骤。他建议在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尽早实施对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
二是适时推进其他改革,包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津补贴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有利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外部环境。
对此,刘玉平则认为,应该借《办法》发布的东风,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含使用管理)的制度建设力度,尽快让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