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03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和  我省有关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以下简称政务网)是指福建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金融单位、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为实现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而建立的、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电子政务专网。

  第三条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数字办,挂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下主管政务网: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网建设的要求,赋予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如下职责:省、市国家保密部门负责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与管理、有关网络安全设备选型的认定、以及泄密事件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各级网络安全监控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省委机要局负责密码设备的选型、订购、安装、调试,密码机房的装修指导和验收,密码通信的组织与管理,以及省政务网CA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数字证书的发放;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全省政务网网络线路,并确保畅通;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接入技术方案审查、IP地址分配、防火墙配置管理、拥有产权的设备管理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凡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密管理

  第六条  政务网保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由接入的部门与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七条  接入政务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按照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建单位应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项目业主必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成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应按照《福建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经国家保密机关审批后,方能处理或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  接入政务网的终端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十条  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并根据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等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对网络中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密码通信

  第十五条  接入政务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由省委机要局按有关规定配用密码及密码设备。

  第十六条  密码、密码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密码机房和密码文电信息,按照《福建省党政核心密码管理规定(修订)》、《福建省党政核心密码设备管理规定(修订)》、《福建省党政系统城市横向密码通信网络管理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网上传输机密、秘密级文电、信息必须通过密码设备进行加密处理。

  第五章  数字证书

  第十八条  数字证书用于证明在政务网中进行电子政务的单位、个人及相关设备的身份,数字证书的发放由省数字办和省委机要局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  省数字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委机要局完成数字证书发放的审核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接入政务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网络线路维护

  第二十一条  网络线路提供单位负责政务网横向网部分的网络设备(除防火墙外)、网络线路和纵向网部分的网络线路以及全网的网管,保障网络线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畅通。

  第二十二条  网络线路提供单位对线路故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线路的畅通,并向网络日常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接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政务网网络线路,发现网络线路故障应立即报告网络线路提供单位和网络日常管理单位。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金融单位、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可以申请接入政务网。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接入政务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自备接入设备和接入线路后,向省数字办提出接入申请。接入政务网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省数字办的规定;涉密计算机局域网接入的,还应提供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书。

  第二十六条  省数字办在收到接入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有关技术方案转送网络日常管理单位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接入的,由网络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不符合接入条件的,由省数字办负责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需要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应向省数字办申请,经同意后由网络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占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网络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网各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的安全和电源供应;不得擅自变动接入点机房的位置。如确需变动机房位置的,应当书面报告网络日常管理单位,按照其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政务网的设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政务网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签收、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有关接入点设备保管员制度的具体事项,按照省数字办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接入点机房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接入点设备的安全;接入点设备被火灾等灾害损坏或被破坏、盗窃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及网络日常管理单位。

  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务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与政务网联网运行的设备,应当建立运行日志,有关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第三十七条  政务网的运行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制度,纵向主干网省至各市、县(区)及省直横向网由网络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市、县(区)横向接入网及接入点机房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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