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

  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青海证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  省工商局  青海证监局

  (二0一二年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对于加强交易场所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我省各类交易场所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为依据,以促进交易场所健康良性发展为统揽,以坚持与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交易场所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推动交易场所做大做强。

  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规范全省交易场所,优化交易场所的发展环境,使我省交易场所达到规定要求,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交易场所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交易场所的整体形象,增强交易场所的整体实力和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我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高云龙任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庆生、青海证监局局长王建军、省金融办副主任朱树山、省工商局副局长达建宁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青海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证监局,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各地区设立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当地工商部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统一开展工作,落实清理整顿任务,并负责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本地区工作情况。清理整顿期间,省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州(地、市)各阶段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提高思想认识。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是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交易场所行业风险的需要。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与促进交易场所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抓好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工作衔接,防止出现交易场所日常工作停顿、瘫痪的现象。对一些特殊情况,要做好调查分析,制订具体解决措施,避免“一刀切”。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工作应急预案制度。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整顿方案和整改措施,按规定时限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各州(地、市)要充分估计清理整顿中交易场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早制订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经营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切实减少交易场所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特别是要积极推动交易场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努力发挥交易场所在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四)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期间,青海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各州(地、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部署本辖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和本部门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相关制度等基本情况,并于2012年2月3日前报送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州(地、市)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达到100%。对查出的机构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及时研究制订纠正的措施,有效促进各交易场所尽快规范和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本阶段,并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州(地、市)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州(地、市)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

  (四)整改阶段。各州(地、市)、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过程中清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归类,针对不同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整改。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清理整顿的要求,对交易场所查出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未达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规范。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六、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各州(地、市)、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注重实效,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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