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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扶持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划定广西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先进制造技术;

  5.航空航天技术;

  6.现代农业技术;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环境保护新技术;

  9.海洋工程技术;

  10.核应用技术;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生产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型企业必须具有认定的属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证书。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3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无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不提供生产管理制度); 

  (4)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5、6、7款规定指标的凭证依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8)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2.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及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成立。评委会成员由技术、管理、经济三个方面专家及企业所在地市或高新区税务局、工商局、财政局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成员应占2/3以上。评委会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3.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科技厅制发的牌匾。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手续。

  凡是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就其取得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性所得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达不到第五条第6款规定指标的,取消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九条  在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各种规定,按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其它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收回认定证书后,仍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资格复审年的三月一日前向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表》及该表中规定的有关材料。高新区管委会和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复审时,若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将视为整改企业,整改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或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在广西科技信息网(网址:www.gxsti.net)上公告认定及资格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议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守企业的密秘;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议,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已减免的税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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