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提高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0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项目建设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由省商务厅牵头修订的《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昨日正式公布施行。修订后的《奖励办法》,放宽了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标准等,其中单个重点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符合《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允许类和鼓励类项目,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其中:现代农业项目1000万元,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的项目投入运营后,均可申报奖励。

  在奖励对象、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等方面,修订后的《奖励办法》有了较大突破,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奖励对象,将市县政府和领导班子集体纳入了奖励对象的范畴;设立了对市县政府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考评和奖励机制,考评参照《海南省市县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以省统计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率和人均增量为考评指标确定;放宽了奖励范围,凡《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允许类和鼓励类的省外投资项目均给予奖励;提高了奖励标准,将现代农业项目奖励标准的第一、二、三档分别从实际投资额的5%。、3%。、2%。提高到8%。、5%。、3%。;将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奖励标准,分别从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将单个重点项目的最高奖励标准提高至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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