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实施

发布日期:2012-03-09    浏览次数:2

  为规范我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五线”,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办法》强调,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供应、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划拨的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办法》同时明确,单位或个人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作者: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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