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本市拟于近期启动2011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8月7日至9月9日,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9月16日前,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初审工作。
(二)9月9日至9月23日,通过初审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现场核查申请,连同初审合格的两份申报材料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进销存报表、对帐单复印件、日生产记录(2009年12月至2011年7月)报送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10月8日至11月4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检测机构及“协会”开展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
(四)11月10日—11月16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办理企业申报受理。
(五)11月22日左右,召开认定委员会联席评审会,随后对联席评审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bjpc.gov.cn)和北京节能环保网(www.bjjnhb.com.cn)公示10日。
(六)12月底之前,印发《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同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二、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在申报表规定位置写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需加盖总公司公章),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企业如对政策或申报材料有疑问,可向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企业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前应认真自查。
(三)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项目开展现场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报告中应明确核查结论,并附以原始记录(现场核查登记表、明细表、原始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报送我委。
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
(四)“协会”在进行材料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各方数据对企业进销存及日生产记录进行核对,并出具材料审查报告,核查结论须明确合格与否,不合格的应详细阐述原因,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
(五)“协会”将核查报告汇总后,通知申报企业现场核查结果,并将通过核查企业核查报告及附件报送我委。核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六)市发展改革委将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如抽查结论为不合格,则企业不得申报认定,同时按照有关对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规定对出具核查报告方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资环处 侯光胜;联系电话:66415588-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