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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首都科技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就2011年度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支持。

  对部分组织结构健全、业务能力突出、行业带动作用显著的机构,认定为“北京地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机构以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2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及财务制度健全,近2年无不良记录。

  (四)机构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总数的30%以上。

  (五)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对主要推动科技成果落地北京实现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向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转移,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机构将予以重点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提供);

  (三)近2年的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反映近2年内设机构收支等经营状况证明(法人内设机构提供)等反映机构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软硬件条件,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复印件)、获国家或北京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证明(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五份),在右侧骑缝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须同时提交《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电子版光盘(一份)。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机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现场查验,验毕退回。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市科委委托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开展申报材料受理工作。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请于本通知规定时限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受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每天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不受理申报。

  (二)受理地点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311室,邮编100035。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联系人:田悦,丛巍

  电话:66189848,66161861

  传真:66161861

  市科委高新处联系人:李哲,施辉阳

  电话:66153439

  传真:66153439

  附件: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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