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提高税收服务质量,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创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现就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自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自查自审对象为依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管理,2011年度实行查账征收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应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纳税人。
二、自查时间
自查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至8月20日。
三、自查要求
(一)纳税人可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hainan.gov.cn)公告栏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自审报告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情况明细表》,并在2012年8月20日前将以上两表电子版、纸质版(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自查表,并对自查补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在自查期限内,能主动发现问题并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对自查自审后行业税负仍然偏低,却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税务机关核查后,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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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