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围绕我省特色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进一步推动“123”科技工程、“1020”生态农牧业科技工程和节能减排科技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省科技厅将有计划、有重点地新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青海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2年在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能源、农牧、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交通等重点需求领域和学科发展方向,开展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次申报针对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

    2、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本单位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先进水平或特色,在省内外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竞争和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4、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使用。有稳定的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5、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各方面的条件保障,并投入一定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二、注意事项

    1、申报实验室的具体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实验室必须由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参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3、原则上每个方向择优遴选1个实验室,每个单位在1个方向最多只能推荐1个实验室。

    4、申请报告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3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5、申报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内容、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人才队伍状况、科研实验条件、运行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等。评审以实验室主任PPT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6、本通知同时在青海省科学技术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qhkj.gov.cn。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白海龙   吴玲娜

    电    话:0971--8244525,13997260687,18609719576

    邮    箱:qh8244525@163.com

    单位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大院西三楼

 

附件:1、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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