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5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和财税〔2009〕12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独立核算的财务报告; 2.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独立核算的受赠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 开展公益活动的详细情况及支出明细; 4. 准确核算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占同期接受捐赠的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税管二处。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联合确定并公布名单。 三、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应于每年3月底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以便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认其是否继续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未能及时报送规定材料的,将取消其当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本通知按财税[2009]12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