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7    浏览次数:6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不论其企业所得税归属哪个税务机关征管,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设区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县级(县级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县级(县级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依据财税〔2009〕12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联合确定并公布名单。 四、非营利组织在2010年度内获得免税资格的,自200811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以后获得免税资格的,自获得免税资格的当年度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