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30    浏览次数:6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制度,保证我省贷款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依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所辖部门、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监督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采购公司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共同编制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辖部门、地区贷款项目合同执行进行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可直接从贷款方提取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当对贷款资金提取到国内后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对所辖、所在地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申报。 六、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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