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8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森林综合险方案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批复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元和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每年每亩2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1)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 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高于15%。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面积较小(5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3.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开支,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七条 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护林员。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一)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应及时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直接管护费由国有林业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效果按月支付。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集体。
第十二条 管护执行满一年时,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相应设区市的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有关设区市当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1.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
2.挤占、滞留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3.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7〕119号)执行,届时,闽财农〔2007〕119号文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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