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

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够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预警信息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搞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为全省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三、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好气象观测设施建设所需土地,做好气象观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到2015年实现灾害易发区县、乡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青海湖人工增雨工程、青海藏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建设,建成覆盖面广、自动观测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要统筹规划,建立省、州、县级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构建国土、水利、农牧、交通、民政、气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支撑能力。相关部门要加强重要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沿线、输油(气)设施、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林区和旅游区以及重点中小河流防汛、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同时,要强化东部农业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墒情和地下水监测设施。交通、水利、国土、旅游等部门建立的气象监测站点,要纳入青海省气象灾害监测网统一管理,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要加强省遥感中心、省生态监测与评估中心的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雪灾、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生态环境等遥感监测水平。

  (四)强化预警预报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农牧区、江河流域、水库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加强强降雨、强降雪、强降温、雷电、大风等主要灾害性天气的实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预警时效和预报准确率。水利、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开展联合监测预警预报,建立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及早发现灾害险情,科学研判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及影响区域,提高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以及农牧区、林区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预报精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实施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开展以县为普查地域单元,以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极端气候事件为普查时间单元的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全省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结合,建立“三级五类”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要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充实完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趋利避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和渠道。省气象部门要尽快制定气象灾害预警部门联动制度和气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电信运营企业和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共同参与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联动与合作机制。通信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与气象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及时插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快速发布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依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的气象信息发布系统为基础,扩建其信息收集、传输渠道,建设省、州(地、市)、县三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协调解决人员、设备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收集传输、快速发布机制等问题。结合全省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推进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及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工作,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施建设,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国土、农牧、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细化、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和相关预案,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发布制度和原则,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五、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监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级别,采用调整节目或者版面、播放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防范知识。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短信发送效率,提供优先发布权限,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十)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牧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依靠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牧区的传播能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国气象频道在全省免费落地,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插播预警信息的发布功能。

  (十一)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乡镇要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站的管理,加大农村气象大喇叭和LED电子显示屏建设,提升面向基层农村牧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公众气象服务信息发布能力,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至少有一种发布渠道能将预警信息送达至村。加强基层气象综合信息员队伍建设。

  六、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二)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农牧、林业、水利、民政、公安、交通、国土、卫生、旅游、地震、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要密切配合,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促进社会各界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减轻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要加强军地信息共享,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省、州(地、市)、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十三)落实防灾避险措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灾救灾能力。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工作,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要高度重视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年度任务和目标,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州(地、市)、县政府要把气象防灾减灾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的职责,认真执行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气象防灾减灾投入机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涉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的软硬件建设和运行维持方面的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多渠道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运行维持经费,确保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十六)推进科普宣教。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要加快建设气象科普基地,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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