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3〕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