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1

浙财综〔2013〕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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