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所要求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2

  1. 申请

  任何启动海关中止放行程序的权利持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机关相信根据进出口国法律,可初步推定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受到的侵犯,并提供货物的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便海关易于辨认。主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如主管机关已确定海关采取行动的时限,则应将该事先通知申请人。

  2. 海关中止放行及其期限

  各成员国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程序是由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的进出口有可能发生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此类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各成员可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此种申请,只要符合本节的要求。各成员还可制定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对货物的中止放行应迅速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如在向申请人送达关于中止放行的通知后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海关为被告知已给被告知的当事方以就关于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提出诉讼,或未被告知获得适当授权的机关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中止放行的期限,则此类货物应与放行,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进口或出口条件,在适当的情况下,此时限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如已启动就案件是非曲直作出裁决的诉讼,则应被告请求,应进行审查,包括进行听证,以其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修正、撤销或确认。但如依照临时司法措施中止或继续中止货物的放行,则应适用有关司法临时措施的规定。如导致根据案件是非曲直作出裁决的程序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则应被告请求,对临时措施应予撤销或中止生效,该合理期限在一成员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责令采取该措施的司法机关确定,如未作出此种确定,则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 31 天,以时间长者为准。

  3. 当事人的检验权和信息权

  在不损环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应授权主管机关给与权利持有人充分的机会要求海关对扣押的货物进行检查,已正式权力持有人的权利请求。主管机关还有权给予进口商同等机会对此类货物经行检查。如对本案的是非曲直作出肯定的裁决,则对成员可授予主管机关将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货物的数量告知权利人。

  4. 权利人的担保和进出口人的反担保

  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边境保护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此类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不得无理阻止对这些程序的援用。如按照申请,海关根据非司法机关或其他独立机关的裁决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的货物中止放行。

  如果中止放行的期限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机关未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已期满,主要符合所有其他进口条件,则此类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有权在对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要求予以放行。该保证金的支付不得损害对权力持有人的任何其他可获得的救济,如权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解除。

  5. 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利人的赔偿

  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对因货物被错误扣押或因扣押而被放行的货物而造成的损失支付适当的补偿。

  6 、对侵权货物的处理

  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诉讼权并在遵守被告寻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于假冒商标的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下除外。处理的原则是:为有效制止侵权,有关机关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以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有关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的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到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放行进入商业渠道。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