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