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

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移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社区(村)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三江源地区先后实施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工程。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牧民从农村牧区集中迁入城镇居住,给迁入地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改善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移民地区综合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移民和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保护移民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注重以人为本、建强基层组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移民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移民地区社会管理,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为加强和改善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建移民社区(村)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便于群众自治。移民社区(村)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群众自治、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群众从事多种经营和提供生活便利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地缘相近、习俗相同、宗教信仰相通的移民聚居起来组成新的社区(村)。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民主自治。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党员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要及时组建党组织;党员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就近参加附近党组织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党组织。移民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要依法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并健全居(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机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依法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坚持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迁入新址的移民可充分考虑其户籍性质、便于迁入地管理等因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宜村则村、宜居则居”的原则,组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把服务群众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不断提高移民群众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努力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人际和谐的新型移民社区(村)。

  三、依法规划设立移民社区(村)

  (一)设立移民社区(村)的范围

  各地要围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移民社区(村)建设规划,对由于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建设、退(禁)牧还草移民定居点建设和城镇集镇建设等原因,部分或集体(整体)搬迁移居至城镇周边的移民定居点或居住区,都要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群众自愿”的原则设立社区或建制村。

  (二)设立移民社区(村)的条件和程序

  要在充分了解民情、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按照人口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服务和群众自治的原则,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属农村户籍的,可按照300户—1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建制村;属非农户籍的,城市社区可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城镇社区规模设置实施分类指导,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可按照5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按照3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

  实施整村成建制搬迁的,由移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村(牧)民委员会建制。同时由移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建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报省、州(地、市)民政部门备案。

  部分移民实施搬迁的,暂时达不到组建居(村)民委员会设置条件的,可暂时设立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划入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代管,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四、建立健全移民社区(村)组织体系

  移民社区管理要坚持以迁入地为主,迁出地和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扶贫、农牧等部门认真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移民人群情况,切实抓好搬迁移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做到移民搬迁到哪里,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移民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政府的管理和群众的自治就覆盖到哪里。

  已设立社区(村)的移民定居点,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选举成立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3—7人组成,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同时,抓好移民社区(村)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建设,理顺社区(村)各类组织关系,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

  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暂时没有主任合适人选的,可由社区或村党组织负责人代行职权,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派机关干部临时代行职权,其行政隶属关系、职级待遇保持不变,但不再享受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待遇。待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管辖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移民社区(村),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未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作为补充工作力量。社区“两委”成员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移民社区(村)服务管理

  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管理网格,强化居(村)民自治。要强化管理责任,各迁入地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农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针对移民社区(村)的实际,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辖区居民群众”总目标,不断完善服务形式,努力创新工作机制。要将辖区内居住人口详细分类,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按照“地缘相近、居住相连、信息相通”的原则,将社区(村)划分为若干片区或居(村)民小组,完善居(村)民小组长负责制,建立居(村)干部联点包片制度,吸收辖区老党员、老干部、宗教界人士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参与居(村)事务管理,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联、信息共享的网络化管理服务格局。

  (二)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移民安居乐业。要针对搬迁移民迁入异地后失去土地、草场等基本生产资料,劳动技能单一,普遍缺乏从事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的技能,生活存在诸多困难的现状,大力宣传和认真落实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帮助移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根据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特殊的优惠帮扶政策,实行“四项优惠加六项保障”优惠政策。即,对搬迁移民实行“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四项权益处置机制不变,确保搬迁移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允许移民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牧区宅基地、住房使用权和受益权。5年内继续享受原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增加“六项保障”,对搬迁转户移民进入城镇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应当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六项保障服务,即,搬迁移民转户后,已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的,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子女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生活困难且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过实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搬迁移民“搬得起,稳得住,基本生活有保障”。同时,各级政府要对搬迁移民有针对性、有组织地进行多种经营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向农牧民提供就业致富信息,不断提高农牧民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能力,引领搬迁农牧民扩大后续产业,尽快走上一条创业致富之路。

  (三)立足便民利民,开展社区服务。要将移民社区(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青海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模式的总体要求,兼顾地方特色和移民习俗,切实规划建设好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完善必要的学习、文体、宗教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按照“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结的模式,广泛开展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基本医疗、综合治理。同时要从降低房租、减免税收、通水通电等多方面提供便利,吸引更多的商业便民服务网点落户移民社区(村),为搬迁移民提供有偿、低偿、无偿的便民利民服务,方便群众生活,努力把移民社区(村)打造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服务优良、人际和谐的生活共同体。要针对移民社区(村)实际,完善福利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村)慈善组织,广泛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贫困人群和流动人群的特殊关爱和服务,确保困难群体、弱势群体、优抚群体享有同等的福利服务,得到更多的关爱,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强对新组建移民社区(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帮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社区(村)的组建工作,在政策和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0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99号)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新组建移民社区(村)办公服务用房、工作经费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报酬,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好新组建移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十二五”规划时,要将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其中,力争“十二五”期间彻底解决移民社区(村)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并达到城镇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200平米的标准。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移民社区(村)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实行居(村)民自治,主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实现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移民地区的全覆盖。驻移民社区(村)党政机关、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帮助移民社区(村)工作,努力形成移民社区(村)党组织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居(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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