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金融企业,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现确定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为我省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和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严格控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涉及省直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涉及重点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各级财政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和各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每年2月15日前,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各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0一0年一月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