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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将9月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延长至9月25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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