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即: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纳税申报手续,以便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省网报、门前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终端等各种渠道申报的纳税人,不论月营业额是否超过2万元,都应按照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申报,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也应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资料,我局大集中征收系统自动将其应缴营业税额计算为零。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