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16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全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同时按规定对下实行财政扣款。 二、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出具还款承诺函和评审意见书; (三)负责对一、二类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筛选,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四)作为一类项目债务人签署再转贷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二类项目的担保人,履行还款承诺函规定的担保义务;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项目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六)对贷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三、设区市财政局可在规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自行与转贷银行洽谈确认转贷手续费费率。 四、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转发的垫款明细表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并出具确认意见,逾期未向省财政厅出具垫款金额确认意见的,视同对有关数据无异议。 五、设区市财政部门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省财政厅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等处罚。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