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方案和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编制和完善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并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设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可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我省实际,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3、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4、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及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单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设区市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重点县的基本条件和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遴选全省重点县。根据中央及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本省重点县名单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将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按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将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重点县建设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水利工程现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3、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未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退回修改或重新遴选。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应及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及时下达资金。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重点县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投资。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同时引导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受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工程开工后,各地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任务全面完成后,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积极协助省级做好重点县建设监管、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及时办理移交,并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绩效考评,主要考评上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金整合、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重点县资格和补助资金规模安排直接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将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确保中央和省级资金专款专用,县级政府按要求相应投入到位,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