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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2

各有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2〕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工作。现将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为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拟证明所研究开发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可向市科委申请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纸质件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请同时提交电子版):   1.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企业依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直接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鉴定的,可不提供);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见附件1);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2);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申请书和任务书复印件;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   5.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已列入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并结题的,需提交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6.其他关于项目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申请。   三、鉴定流程   市科委将依据研发项目所属领域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市科委根据专家组意见,编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企业据此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四、相关要求   1. 凡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请于2013年10月15日前完成申报资料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2. 申报材料胶装按顺序合订成册,封面加盖公章,纸质材料(一份)与电子版鉴定申请书同时上报。      联 系 人: 奚 欢 刘怡枚   联系电话: 67300549   地 址:市科委二楼(渝北区新牌坊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9月4日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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