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的通知
青政办[2012]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二条 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保障。
第三章 保障病种
第三条 21类重特大疾病指:
(一)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具备手术指征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冠状动脉心腔瘘、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部分肺静脉畸形、先天性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
(三)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
第四章 定点医院
第四条 重特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定点就医。
(一)儿童先心病定点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二)儿童白血病定点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
(三)重性精神疾病定点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精神卫生防治院)。
(四)耐多药肺结核定点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传染病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
(五)除上述4类疾病外,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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