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业务应报送的资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8号)第一条第四款已经明确。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目前由省科学技术厅签章的以下资料。即"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都是由省科学技术厅授权各市州科技局及以下机构(附件4、5)完成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曾以《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科市[2000]3号)发文明确。为了使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平稳过渡,暂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8号)第一条第四款调整为:
一、境内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
2. 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文本》(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长方形印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附件1);
4. 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局加盖有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园形印章)的《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附件3)
二、免征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经省科技厅审批。(需提供资料同上)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委托,由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省直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经科技厅审核批准。
请各地在试运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我处拟于明年一季度发文。
附件: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3.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
4.四川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名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印章(长方形)
5.四川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局名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印章(圆形)
6.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及四川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样模)
2013年9月16日
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