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5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保险业服务“三农”工作,不断完善我省农牧区的保险服务体系,增强农牧业生产的防灾减损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牧民增收,提升农牧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我省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牧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农牧民生活不断改善。但同时,我省农牧业发展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抗御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单薄,因此,提升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体系,对我省“三农”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随着新农合、新农保统筹制度的逐步覆盖和完善,广大农牧民的基本医疗和养老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保障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因此,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对服务“三农”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

  “三农”保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构建农村牧区保险保障服务体系,延伸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触角,提高保险业服务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使广大农牧民进一步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为实现农业保险“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牧区和谐。

  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将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抗灾、灾后经济补偿、保障农牧业稳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有利于改善农村牧区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牧民保险意识和科学生产意识,促进农牧业经营向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推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合作,优化农牧区信贷环境,健全农村金融服务链;有利于满足农牧区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养老、计划生育保险需求,利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和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建立利益导向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农牧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有利于提升“三农”保险自身发展的能力。

  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和明确农业保险工作相关经费支付来源和渠道,将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险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通过“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组织推动、商业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乡村网络支撑、农民自主缴费、赔款打卡到户”的经营模式,将服务触角延伸至涉农一线,实现“网络到村、服务到户”,从而为强力推动承保理赔到户工作提供依托和支撑,必将为“三农”保险自身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构建“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内容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抓住国家将青海省确定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和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省区之一的重要政策机遇,坚持以网点和队伍建设为主线,以强化管理和技术创新为支撑,以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在我省农牧区建立“覆盖全面、管理清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的“三农”保险销售服务体系,努力形成服务网络连成片和保险服务面对面的三农保险服务格局,进一步扩大三农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切实服务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总原则,逐步在省、市(地、州)、县三级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及“三农”保险发展工作。起步阶段在“三农”保险发展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门源、乐都、互助、民和及西宁市大通、湟中等地设立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推动“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开展,并最终实现保险服务触角在全省乡(镇)村级的有效延伸和全面覆盖。(三)工作内容。

  1、搭建四级管理架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分为省、州(地、市)、县、乡镇四级服务机构。

  省、州(地、市)、县三级分别成立由相应层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林业、计生、民政、卫生、金融办、保监局、气象和经办涉农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及发展事宜。

  乡镇一级,建立“三农”保险服务机构,作为保险服务“三农”的触角,其主要职能是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做好“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为工作重点,直接面向农户提供服务。

  2、设置两类服务机构。

  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密集、保源相对丰富的中心乡镇设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并至少达到“八个一”建设标准。即:(1)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2)悬挂一块带有“三农保险服务”统一标识的标牌;(3)配备一台电脑;(4)配备一台“影像拍摄仪”;(5)配备一台可远程打印保单的打印机;(6)配备一台可刷卡缴费的POS机;(7)配备一部固定办公电话;(8)设置一个信息发布栏。

  在其它具备一定条件的非中心乡镇,充分依托乡镇农综站、农经站、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等涉农部门,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并至少达到“五个一”建设标准,即:(1)有一个固定办公场所;(2)悬挂一块带有“三农保险服务”统一标识的标牌;(3)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4)配备一部固定办公电话;(5)设置一个信息发布栏。

  3、明确四种人员构成。

  (1)“三农”营销服务部按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由经办“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其工作人员由两方面组成,一是主要负责人由保险机构委派,负责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与团队建设。二是内勤工作人员,包括录单、收费、打单、单证管理等,亦由保险机构派驻并统一管理。

  (2)“三农”保险服务站依托乡镇农综站、农经站、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等涉农部门建设,工作人员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由保险公司委派。二是由乡镇政府推荐,主要从农综站、农经站、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等乡镇涉农部门的负责人中选择,并吸收辖内行政村的相关人员(如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作为协保员。人员构成报县级“三农”保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建立名册进行统一管理。

  4、实行三步推进举措。

  第一步:准备启动阶段(2012年一季度)

  成立省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三农”保险资源调查摸底,筹划我省“三农”保险建设部署,制定我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启动建设工作。

  第二步:推进实施阶段(2012年二季度)

  根据我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成立州(地、市)、县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乡镇、村级保险服务站(点)建设,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

  第三步: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三季度)

   由省“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表彰优秀网点。

  三、完善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抄送相关文件信息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二是打造交流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就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三是联合开展业务培训。联合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或讲授专业课程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四是开展专题调研。就“三农”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单独或联合制定指导性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二)加大补贴力度,实行差异化保费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力度,根据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的实际情况,逐步取消或减少县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取消部分贫困农牧户自交保费。同时在政策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提高保费统筹水平,提高农牧民参加小额人身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森林保险、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三农”保险工作推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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