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5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卫妇社2010〕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项目资金。2012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30%。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落实任务和安排补助资金,严格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社字2011〕878号)要求,采取年初预拨60%,年底经考核发放剩余资金的方法,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拨付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有效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标后,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以不低于人均经费的30%支付给村医,并进行考核。

  二、扩大服务内容。从2012年起将我省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至14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地方病防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为今年新增项目;年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

  三、规范项目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分项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一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二要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稳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地方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等慢性病人管理率和控制率。三要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增加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将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下沉到基层,各县(区、市)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儿童健康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开展辖区内适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规范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查、报告反馈、跟踪随访等工作流程。四要按照中藏医药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理念,在农业区开展以中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康复养生、体质辨识、健康干预以及中医传统疗法服务,在牧业区开展以藏蒙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体质辨识、健康干预及藏蒙医传统诊疗服务。

  四、严格评估考核。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细化考核方案,完善考核方式方法,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及任务落实等情况。省卫生厅要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资金管理、考核评估等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人员培训,规范项目实施。要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分工协作、信息互通工作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服务项目,使各类人群了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让医改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附件:1

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及考核指标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一)结合儿童健康管理、儿童4、2、2体检等工作,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

  (二)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疑似患者,及时转诊至县(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对确诊的患儿每季度进行1次面对面随访。

  (四)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普及先天性心脏病防治知识。

  三、服务要求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应与儿童健康管理、儿童4、2、2健康体检结合进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问诊、听诊等初步筛查工作,发现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县(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及时做好疑似及确诊患儿的追踪随访工作。

  (四)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健康档案。

  四、考核指标

  儿童筛查率=筛查人数/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服务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助产服务机构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

  二、服务内容

  (一)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

  (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由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工作由各助产服务机构负责采集血片,各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统一收集并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由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实验室检查及检验结果反馈。

  (三)确诊患儿跟踪随访工作由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三、服务要求

  (一)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家长同意后,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至7天之内,且经充分哺乳(8次)后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由各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收集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二)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对送检标本在24小时内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反馈至各地。

  (三)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听力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诊至青海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确诊检测。

  (四)基层卫生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由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四、考核指标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筛查人数/住院分娩活产数×100%。

  中医治未病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0—6岁儿童中藏医健康指导内容分别在6月至1岁期间、1至3岁期间、3岁至6岁期间各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共3次),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儿童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供儿童饮食调养、起居活动和中藏药合理应用等进行指导,传授足三里、涌泉等10个穴位按揉、腹部推拿、捏脊等适宜居民自行操作的中藏医技术,对各年龄段儿童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中藏医干预方案或给予转诊建议,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6月至1岁期间的婴儿重点干预泄泻、湿疹、厌食、积滞、疳证;1岁至3岁期间的幼儿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厌食、积滞、疳证、便秘;3岁至6岁期间的学龄前儿童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哮喘、多发性抽搐症、遗尿、肥胖症、厌食。

  (二)孕产妇中藏医健康指导

  内容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

  1.孕早期(从诊断怀孕到孕12周):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孕妇健康状态进行评估,主要提供减轻或减少妊娠反应、中藏药应用指导等方面的中藏医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2.产后1周到6周期间: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产妇产后健康状态进行评估,根据产后多虚多瘀,易寒易热的病理变化,运用产后三审原则,指导运用中藏医药方法帮助子宫复缩、排除恶露、益气养血、通络下乳,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三)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内容

  对每个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运用中藏医理论进行健康状态评估,根据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藏医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四)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中藏医健康干预内容对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干预,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对合理应用中藏药、生活起居、调摄情志、合理膳食、运动导引等进行指导,综合运用中藏医技术和方法指导改善临床症状及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三、服务要求

  (一)0—6岁儿童的中藏医健康指导、孕产妇中藏医健康指导、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中藏医健康干预由取得中藏医类别资格的医师(含乡村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二)加强宣传,在印刷健康教育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制作宣教栏、开展讲座和咨询活动中,体现中藏医药基本理念、养生文化以及儿童、老年人、孕产妇、青春期、更年期人群中藏医养生保健内容,使更多人群接受中藏医药的服务。

  (三)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计入患者档案。

  四、考核指标

  中医治未病服务覆盖率=接受服务人数/辖区重点人口数×100%

  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及高危人群进行针对性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对确诊的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

  (三)根据患者一般情况及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分类干预。(四)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

  三、服务要求

  (一)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二)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三)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四)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和居民愿意接受服务。(五)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健康档案。

  四、考核指标

   患者管理率=管理人数/辖区内患者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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