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1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

  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拟定的《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

  为加快实施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8号)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农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垦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垦区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垦职工群众的关怀,有利于垦区社会稳定,有利于农牧场经济发展。我省农垦国有农牧场绝大多数都地处藏区,自然条件艰苦,社会经济不发达,职工群众收入低,住房条件普遍落后。实施好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对于促进国有农牧场生产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垦区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利用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垦区国有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

  二、农垦危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以垦区居住在危房的家庭为扶助对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力争三年内全面完成我省国有垦区农牧场职工危房改造任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垦危房改造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牧场和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改造方式,宜楼则楼,宜平则平,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统一建设与公助私建相结合,经济适用和节约用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着眼于我省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和农垦企业贫困面大的实际,将农牧场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与本地区建筑特色相协调。

  ——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地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的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帮助困难职工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相结合,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严禁变相商业性开发。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优先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危房改造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居住。集中力量对危房面积大、危房等级高的居民点先行安排改造。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要充分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公示和协议签订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妥善处理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农垦危房改造的基本内容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任务

  在2011年—2013年规划期内,计划完成我省国有垦区22家农牧场危房改造12928户。其中:2011年计划完成5100户,2012年计划完成4500户,2013年计划完成3328户。

  (二)补助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为中央财政每户补助9000元,省财政每户补助6000元,不足部分由州县(市)政府、垦区农牧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三)改造方式

  1新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及职工群众意愿,采取统一规划建设和公助私建两种形式进行。

  2改建。对主体结构较好,但不能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的危房,局部进行修缮加固,维修屋面顶,加固墙体,设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完善上下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四)改造要求

  新建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信、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确保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住房要完善基本生活设施,满足住户使用要求。危房改造在建筑形式及装饰装修上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建设成相对独立的农牧场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四、落实农垦危房改造各项优惠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享受与林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依据农牧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将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全部纳入当地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中,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在符合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垦危房改造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证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危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经营性收费。在省内城镇购房的,按公助私建政策同等对待。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职工意愿确定危房改造房屋产权。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改造户,可取得完全产权。

  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支持农垦危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垦危房改造

  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大政策措施的体现,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规定,垦区危房改造实行属地管理,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任务负全责,根据本地区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和协调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各级农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推进农垦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统一协调好项目的实施,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农牧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年度建设方案。按照农牧场隶属关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等工作,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等。

  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的农牧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农牧场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集中新建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农牧场在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后,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牧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报下达,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协调相关部门将危房改造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落实投资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抓好工程质量。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垦危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中的用地核验工作。

  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广大农垦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违规抵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杜绝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执行基建程序。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各环节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同时,各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改进服务,简化程序,确保危房改造项目有序快速推进。

  (三)尊重职工意愿。项目单位根据危房改造情况,拟定并公开改造规模和户型,要将危房改造户名、改造条件、改造方式、补助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要明确出资比例、建房户型、改造方式、手续办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质量管理。对统建工程,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业主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对公助私建改造的工程,项目单位也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半拉子”工程。

  七、加强档案建设,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危房改造档案归集整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逐户核查资料和项目建设各环节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实行专人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定人、定责、定时”的要求,每季度末将项目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八、项目审批程序

  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的州(地、市)、县(市)农牧场主管部门和省属农牧场主管单位,按照省上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农牧场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县(市)所属农牧场实施方案由当地农牧部门审核后联合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州(地、市)所属农牧场实施方案由同级农牧部门审核并会签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省属农牧场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九、强化责任,加快项目实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顺利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审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足额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尽早下达项目单位投资计划,加快办理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及早备料和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督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实际,督导检查政策落实、责任分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档案归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要提出有效的办法,切实帮助解决,扎实推动工作开展。项目单位要组织力量逐户核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十、竣工验收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属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验收,并按程序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验收申请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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