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减轻农牧民

  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牧区和农牧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切实维护好农牧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抓好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现就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切实维护好农牧民权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要按照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夯实农牧业基础的要求,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积极推进重点治理,狠抓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逐步探索构建新形势下农牧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坚决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当前,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要以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重点监管四个方面:一是政府应承担的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是否转由农牧民或村集体承担。二是向农牧民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有无政策依据,是否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三是向农牧民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限额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向农牧民发放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等补贴是否被截留、抵扣或挪用,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合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发放是否公平等。在农牧民负担监管中,要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推进制度建设、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从源头上控制加重农牧民负担和损害农牧民权益的行为。

  二、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乱摊乱收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牧区重点领域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是严肃查处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除作业本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是严肃查处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牧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禁止违反一事一议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向农牧民筹资筹劳,禁止以自愿捐款等名义变相强制农牧民出资出劳,禁止向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三是严肃查处农牧民建房乱收费。农牧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四是严肃查处农牧区公费订阅报刊摊派。村级组织和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执行农牧区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控制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的行为。

  各部门要采取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力求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多收或不该收的款项要坚决退还农牧民或村集体,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其中,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治理,由省教育厅负责安排部署;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牧民或村集体乱摊派乱集资治理,由省纠风办负责安排部署;向农牧民建房乱收费治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部署;农牧区公费订阅报刊摊派治理,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安排部署。农牧、纠风、财政、价格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实施综合治理,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针对近年来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要在四个方面开展综合治理。一是忽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且有可能引发或已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的问题。二是土地草场征占用过程中农牧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三是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四是涉农负担信访多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各州(地、市)要根据本地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际,确定1个减负综合治理县,制定减负综合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好减负综合治理活动,切实解决好农牧民负担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规范筹资筹劳,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完善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农牧民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认真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积累经验,示范引导。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一事一议制度是否健全、议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范围、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是否被平调或挪用、筹资筹劳方案是否符合审核程序等。检查采取以县级自查为主、省地(市)级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推进综合改革,夯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基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源上减轻农牧民负担。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为促进农牧民减负增收创造良好环境。研究推动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减轻国有农牧场农工负担。切实减轻农牧民用水负担,进一步增加政府投入,尽快配套完善现有灌区工程设施,提高输水效率和灌溉水利用率,节约灌溉水量;加强价格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加末级渠系水费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或终端水费制度,并将终端水价或终端水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加大农牧区电网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牧区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农牧区电网线损和维护成本,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切实减轻农牧区用户电费负担。

  六、加大督促检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补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积极措施,坚决纠正截留、抵扣和挪用补贴补助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推动抓好惠农政策的落实,使农牧民应得的补贴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要继续加大对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截留、抵扣和挪用补贴补助资金以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以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七、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农牧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要适应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新形势,不断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和集资摊派项目,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和涉农收费单位应及时公示或更新公示内容。坚持和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将减负惠农政策的相关内容纳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一卡明”到农户,接受农牧民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有关规定,进一步确保减负工作领导责任不缺位。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进一步确保减负工作整体合力不减弱;深入开展全省农牧民负担检查,不断完善检查方式,提高检查质量,进一步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把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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