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0    浏览次数:2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保证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按照《福建省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建立各专项储备库的需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具体运行管理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办公室反馈,以便今后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联系人及电话:李新飞,87063059;杨东,87063369)

  二○一○年七月十日

  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按照《福建省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各业务部门建立专项储备库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建设要坚持“规划引导、好字当头、突出重点、持续运作、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设三级项目储备库,一级项目储备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二级项目储备库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级项目储备库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新列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项目、向国家争取资金建设项目(在建除外)的确定,原则上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定。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审核、申报、更新、出库,对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二章  储备项目的征集和录入

  第六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海西纲要、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等,主动征集本级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是本省依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或依据相关规划策划的意向项目。涉密的项目不入库。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能源、市政建设、工业、高技术产业、创意产业、服务业、资源环境、社会事业等领域行业储备库及重点项目储备库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以上各行业储备库中提取生成相关专题库。省行业储备库、专题库入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业务部门在网上适时发布。

  第九条  各填报单位要即时录入征集到的储备项目,并按照储备库入库标准内容在网上认真填报项目信息,通过金宏网、政务网自下而上推送。

  第三章  行业项目储备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向上一级行业项目储备库申报项目由本级发展改革委(局)业务部门征求委(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上一级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部门申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储备项目通过政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储备库的入库审核均设置经办与业务部门领导把关两个环节,项目需先通过经办初审后,转至业务部门领导复审后完成项目的入库。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可以将经办与领导两道合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接收到申报项目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行业储备库进行管理,对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要说明理由并答复申报单位。

  第四章  重点项目储备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各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必须是已进入同级行业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业务部门在审核项目入库的同时,若申报单位有申请列为重点项目的,应在“重点项目储备申请单”签注意见,若同意则系统自动转送市重点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后,完成项目进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设区市重点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储备库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部门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部门在审核项目入库同时,应在“重点项目储备申请单”签注意见,若同意则系统自动转送省重点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后,完成项目进入省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五章  储备项目更新和清理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录入谁更新”原则,由创建储备项目单位及时做好相关项目信息的日常更新工作。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分别对下一级的项目储备工作监督指导,督促做好项目上报及数据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专项储备库中的项目由审核该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重点项目储备库、相关专题库中的项目由各级重点办、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已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已确定不再安排省以上资金的,业务部门经办应及时将储备项目转入项目历史资料库。

  第十九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难以安排实施的项目,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其从本级项目储备库中及时转出,予以清理。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培训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监督通报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该系统平台管理、业务指导和操作培训。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在本节点安全、稳定运行的制度建设、保密教育及日常维护管理。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创建储备项目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库项目资料未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细化相应的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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