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5-28    浏览次数:5
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报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收费项目的请示》(榕财综〔2010〕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精神,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设立电动自行车牌照工本费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为福州市公安局。收费标准为10元/辆(含牌、证)。遗失牌、证的,分别按8.5元/牌、1.5元/证收取补发牌、证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标准试行一年,从2010年4月26日开始执行至2011年4月25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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