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3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突出重点区域,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提高基础研究程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成23个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易发、高发县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研究与风险评价工作;提高玉树地震灾区、东部黄土丘陵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做好调查成果的应用。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山洪和水库库区灾害隐患的调查和评价。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山洪地质灾害致灾因子的调查评价。省交通、铁路和水电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和水电站等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大与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制定相应的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并根据地质灾害详查成果,规划落实70个点的勘查工作。工程建设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害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并制定相应的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负责其他隐患点的勘查和防治工作。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州(地、市)、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要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排查与动态巡查工作,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核查队伍进驻重点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各州(地、市)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气象、水利、国土部门要加密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施的安装,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测设施的维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预警能力。

  (五)加强预警预报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气象、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发布及绿色通道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人。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民政、气象、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员制度,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凡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并予以公布,确保更新后的人员到岗、到位、到点。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支持指导建设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县级(市、行委)人民政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制定应急避险方案、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安排专人盯守巡查,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对有关专业部门编报的险情专报,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林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基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十二五”期间规划安排互助、化隆、同仁等15个县60处受威胁人员的搬迁避让。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中。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公安部门和武警、军区(军分区),做好警察和军队的抢险救援;交通和通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和通信的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堰塞湖溃决等次生灾害防范;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应急气象预报。

  (十一)加快开展工程治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大型,且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道、省道、水库、水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其它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十三)加快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治理。尽快恢复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实现对地质灾害的及时发现、快速预警和有效避让。加强地震灾区城镇、村社及公共设施等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不稳定斜坡(滑坡)、泥石流等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预警,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玉树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和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支持。

  五、健全保障机制

  (十四)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十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和设备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地质灾害易发区州(地、市)、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国土资源、编制和人事、民政部门要支持地质灾害行政管理和事业支撑建设。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安排年度支出预算时,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州(地、市)、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安监、电监、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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