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2    浏览次数:4

  闽发改重点〔2010〕55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意见》,加快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关键一年。继续深化项目带动,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当前重点项目储备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省领导多次强调要抓项目前期、抓项目储备,“通过项目的滚动实施,提供持久的发展支撑”。为解决好抓项目源、促发展后劲的问题,我委统一组织开发建设了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该系统从去年投用至今,在推动行业项目储备、跟踪、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重点项目储备情况看,重点储备项目占一般行业储备项目的比重还很低,部分行业、地区推进重点项目储备的意识还不强、力度还不够、机制还不健全,对重点储备项目的动态进展情况跟踪和更新工作还不到位,重点项目储备库系统的使用效率还不高,这些都影响了我省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

  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抓好项目储备,保持一定的重点项目储备规模,关系着“十二五”及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后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抓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重点项目储备和一般行业项目储备同步抓、同步管、同步推进,不断完善项目征选储备机制,主动衔接好国务院《意见》、省里《实施意见》及《建设海西纲要(修编)》,对接好“9.8”、“6.18”等项目推介平台,抓紧策划储备一批关系长远的大项目、好项目进入省重点项目储备库,为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提供持久的项目支撑。

  二、加强领导,确保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一)抓紧充实重点项目储备工作力量。要做到定岗、定人推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指派一名分管领导,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指派一名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全面负责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协调推进工作,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系统的征集、录入、审核、转报、出库以及日常项目进展的动态更新等工作。为便于加强工作联络,请各单位于7月16日前将相关负责人及具体联系人员名单反馈省重点办(联系人:蒋海明,联系电话:0591-87822357,传真:0591-87837931,87836377)。

  (二)提高重点项目储备申报审核时效。根据重点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各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办)通过金宏网,省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申报推送重点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在接收到申报项目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转送省重点办审核进入省重点项目储备库,对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要说明理由并答复申报单位。

  (三)加强重点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按照“谁录入谁更新”原则,由创建储备项目单位及时做好项目进展跟踪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要主动做好下一级的项目储备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做好项目报送及数据更新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行业内重点储备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通过政务网更新项目进展。

  (四)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培训指导。近期,省重点办将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发展改革委(局)、重点办进行重点项目储备推报工作的专项培训,确保各级推报流程顺畅。同时,委托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技术支持电话:0591-87063368,87822357)。

  三、完善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工作通报和奖惩制度

  (一)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对各地、各行业重点项目储备进展情况,每季度由省重点办牵头在金宏网、《全省投资和重点建设情况月报》、《重点建设简报》上进行通报。

  (二)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省重点办牵头加强重点储备项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年底对项目储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储备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项目安排选定机制。根据《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凡要求新列年度省重点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省重点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定。

  附件:1.省重点储备项目入库标准

  2.重点项目储备工作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回执单

  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1:

  省重点储备项目入库标准

  (一)农业项目,主要储备“五江二溪”防洪、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海堤除险加固、围垦工程、水土保持以及气象、海洋渔业等农业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产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二)交通项目,主要储备国家及省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为:铁路(含支线、专用线)新改(扩)建项目;城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高速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一级公路;重要疏港(空、海港)和通站(火车站)道路;大型独立桥梁、隧道新建项目;5000吨及以上港口码头新改(扩)建项目;万吨级以上通海航道新(扩)建或增深项目;内河500吨级及以上航道扩建(或增深)项目;跨设区市油气输送管道项目;民航机场新(扩)建项目;重大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源项目,主要储备核电新改(扩)建项目;装机2万千瓦及以上风电新改(扩)建项目;装机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新改(扩)建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9万吨及以上煤矿新改(扩)建项目;重要的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利用等新能源项目;重大能源(煤、油、气)储备项目等。

  (三)市政建设项目,主要储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城镇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污水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垃圾日处理100吨及以上项目;城市道路、桥梁、园林景观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

  (四)工业项目,重点储备加快推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传统特色产业、骨干企业和品牌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延伸产业链、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项目。主要包括机械、石化、冶金、建材、林纸、轻纺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产业集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5个设区市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其中食品、农产品深加工5000万元)及以上,其余4个设区市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其中食品、农产品深加工3000万元)及以上。

  (五)高技术产业项目,主要储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其中,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5个设区市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4个设区市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创意产业集聚区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六)服务业项目,主要储备现代物流、仓储设施、服务外包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商务服务配套设施、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商贸中心、旅游以及新兴服务业等项目。具体为:物流园区、旅游综合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其他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

  (七)资源环境项目,主要储备重大资源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以及生态建设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八)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储备国家重点、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设区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重大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儿童福利设施等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

  注:已列为当年度省重点的项目可不再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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