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05-28    浏览次数:5

 

  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何保证?民事调解如何监督?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地方立法形式增强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陈阿涟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立刻引起了各方关注。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詹毅说,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司法人员包括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等原因,法律监督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定,有利于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更加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有利于把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十分必要的。

  互联互通 知情权有保障

  在诉讼活动中,调卷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的一个重要渠道,但调卷难却是长期以来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云霄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案件卷宗在结案三个月之内必须归档。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卷宗被留在基层法庭,没有归档,调卷工作变得很困难。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调卷的时限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办案造成很大影响。

  决定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明确和规范调阅卷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程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决定对调卷等实践中一些薄弱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制度上进行了衔接和完善,并通过这些规定实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几方面的互联互通,保障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将得到更好的保证。

  事事有回音 增强监督力度

  检察建议是否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云霄县检察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一般都能够及时反馈,但也存在一些案件发出建议书后,没有回应。有反馈回复的,一般是已经事先做好了沟通和协调,同时也相应建立了内部工作机制。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要有反馈,属于非强制性。

  决定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力度,使被监督对象不能推诿、应付,提高了法律监督的质量,保障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有益探索 民事调解可监督

  在诉讼活动中,怎样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云霄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法院的民事调解率很高,而民事裁判的量很少。在民事调解中,如一些虚假调解,其调解结果侵占了国有资产或是侵害了第三方利益。对于这类调解,检察机关目前只能够建议再审,属于事后监督。

  尤溪县检察院有关人士坦言,民事调解一般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如果其中一方很强势,另一方比较弱势,这样的调解有时并不出自弱势方自愿,容易产生问题。如果能介入到调解程序中,就能避免一些虚假调解,真正保护当事人权益。

  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对于民事调解的监督是一个探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裁判和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但对于民事调解的监督,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决定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是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依法进行的探索。

  作为议案发起人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游劝荣认为,决定的内容中,不少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但不是很明确。因此,决定是对现有规定的重新整合和深化。决定的出台体现了一种观念价值,让民众意识到诉讼监督是一个值得关注且必须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让执法机关意识到该问题已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它的出台是从立法层面支持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提升监督工作实效,创造更好的社会与法治环境。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