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3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

  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二0一二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促进农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局部突破、分步推进。各地要在认真总结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衔接工作,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步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二)原则。

  ———地方政府负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省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州(地、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甄别确认。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做好化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县要组织审计部门集中对乡村债务进行审计甄别,经省级审计部门确认的债务才能纳入债务化解范围。

  ———积极稳妥推开。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时间跨度长,数额较大,成因复杂,化解工作应积极稳妥,要在局部启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逐步推开。

  ———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化解债务进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以提高债务化解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舞弊行为。

  ———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地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助。

  二、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时限界定及范围

  其他乡村公益性债务,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乡村其他公益性债务。主要包括:为保障乡村正常运转等形成的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乡村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农牧业税未取消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三、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资金来源

  在坚持先确保偿债资金来源后进行偿还的原则下,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乡村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省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关于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奖补办法,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建立有关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开展化解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

  四、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工作要求

  做好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是有效化解债务、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公益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活动,进行全面核实。一是严格清理审核。各地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乡村债务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对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要区分性质,分类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逐级汇总上报。要加强监督,切实做到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省审计部门要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乡村公益性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可采取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或者由各县自查、省级组织全面审计等方式进行。二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县应在相应范围内对清理核实后的债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发现债务中确有虚假疏误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审计核实后无异议的债务进行锁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三是严格制定化债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化债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清理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债务清理核实和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和构成;化解债务的年度计划;清理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县级化债实施方案由州(地、市)级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保障措施

  乡村债务问题是多年以来积累形成的,情况复杂,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地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性质,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偿还主体和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区分类别、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是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之一。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省财政、审计、农牧、监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攻坚地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工作格局和机制。各州(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格局和机制,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明确化债工作责任制,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抓好落实。

  (二)严格把握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先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化解的工作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债务偿还的程序开展工作,对不遵守工作程序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并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后予以确认。三是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三)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以不加重农牧民负担为底线,以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不能盲目铺摊子、搞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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