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省级企业先行试行,各州(地、市)、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适时跟进,组织试行。

  二、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属)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2地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地方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地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份(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地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五)我省对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收缴年度实现净利润实行分类定比例办法:第一类是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第二类是一般竞争性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五;第三类是改制的商贸、科技、文教、监狱企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等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收取。对地方国有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依据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予以收缴;对地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据实收缴(详见附表)。

  上述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范围和比例适用于新设立的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三、预算编制和审批

  (六)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省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及相关预算单位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相关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预算执行

  (九)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取: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上缴省财政;其他企业,由相关预算单位组织上缴省财政。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相关预算单位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工作。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一)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职责分工

  (十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或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三)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实施

  (十四)我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从2011年起实施。先在省级各企业中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2010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相关预算单位抓紧制定全省的有关配套文件。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省国资委国有股权的批复》(青政函〔2006〕5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已划转给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因此,上述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交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净利润中按规定的比例上缴。

  附表:青海省省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名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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