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药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6月30日之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0一0年六月十一          
附件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为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收入等)三部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多渠道补偿的原则 (一)坚持综合改革,保持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的公益性。综合考虑人员编制标准、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对现行的用人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补偿机制、管理机制等进行综合改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 (二)坚持多渠道补偿,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基础上,核定各项收支,统筹各项资金,多渠道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坚持绩效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积极性。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办法,将外部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将内部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绩效工作挂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投入的主体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所属县市区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多渠道补偿的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为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民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其原药品加成部分核定适当补助。 三、多渠道补偿的办法 (一)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核定经费。具体核定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经费,可以通过调整完善医疗服务收费、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政府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收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将药事费和适宜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完善补偿机制。 2.落实人员经费保障政策。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实行分类保障。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人员、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人员经费继续由财政全额保障。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等情况,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4.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各地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从医疗保障基金中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费用。医保基金的具体补偿方式,可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参保人员人次定额给予补助,也可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总额的一定比例(可控制在5%-15%之间)给予补偿,还可探索采用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以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具体补偿另行制定。 有关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实行多渠道补助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监督、稽核制度,对取消的药品加成部分进行科学的测定和核算,调整原有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加强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配合,提供参保患者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明细帐目。 5. 政府差额补助。各级财政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收支差额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补助。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职责,共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保障政策,认真核定并及时拨付各项补助经费,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指导并牵头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任务和收支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所负担的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